編者按:
  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深化法院司法改革,推進嚴格公正司法”為主題的全國部分法學院校校長(院長)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出席會議併發表講話。來自全國部分法學院校的21位校長、院長參加會議併發言。本版12月3日刊發了部分發言摘要,今日繼續刊發,以饗讀者。
  一、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積極進行司法改革
  何勤華(華東政法大學校長):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標志著法治建設迎來了新中國曆史上最好的一個機會。這個機會來之不易。從新中國成立後的法治建設歷史來看,我國法治建設曾長期在挫折中前行。1949年至1952年,廢除了“六法全書”;1952年開展的司法改革運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等觀點受到批判;1954年憲法第78條規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1957年反右、1958年大躍進、之後的文革對法治進行否定和批判;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法治重新得到肯定。
  其後,黨中央越來越重視法治建設。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依法治國”載入憲法,使“依法治國”轉化為國家意志;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十七大報告將深入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列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的新要求;十八大報告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將依法治國方略提高到一個新高度。
  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我們黨歷史上第一次召開全會專題研究依法治國問題,提出的各項措施力度空前。在這種形勢下,人民法院應該積極轉變職能,承擔責任,積極推進司法改革,對四中全會決定中作出的許多帶有超前性質的規定,如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最高法院應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積極聯絡協調相關部門早日出台具體、可操作的意見和辦法,使決定的內容落到實處。法學界也要更多參與司法體制改革中的重大理論研究,共同推動依法治國的進程。
  王振民(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黨的十八大,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做出了令人鼓舞的決定,法學界長期呼籲的一些問題得到了一攬子解決,這充分彰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心、信心、魄力和能力。法治建設遇到了千載難逢、前所未有的重大機遇,司法機關要敢於擔當,以更大的決心和膽量積極推進司法改革,在貫徹落實四中全會決定、細化司法改革舉措時,一定要剋服“緩一緩”、“拖一拖”、“等著以後再解決”等保守心態,要以對黨和國家高度負責的態度和強烈的責任意識,積極推動長期困擾國家司法體制的一系列問題的根本性解決。法院在參與國家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很多公共政策都是通過裁判文書形成的。在司法改革中,最高法院不斷加大推進裁判文書的公開,對於推進法院參與國家和社會治理有著重要意義。
  二、落實法院憲法地位,確保依法行使審判權
  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落實法院憲法地位,首先要強化法院的國家屬性。憲法第12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根據該條規定和單一制國家的體制,所有法院都是國家的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具有國家屬性,最高法院以下的三級法院是國家在地方設立的法院,並不是地方的法院。因此,在改革中要維護各級法院的國家屬性。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官獨立是按照憲法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應有之義。在司法改革中要切實、從根本上推進依法行使審判權,堅決去除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打破行政權特別是地方政府對司法權的干預。
  四中全會提出的“以審判中心”大於以庭審為中心,但不等於以法院為中心。以審判為中心的提法替代並擴大了庭審中心主義的理念。庭審中心主義要求審判案件以庭審為中心,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這一理念或原則是解決法官判決如何形成的問題。審判中心主義著眼於整個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強調偵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應當服從法院審判權的最終裁決,證據規格以法院採信證據的標準為參照。無論是庭審中心主義還是審判中心主義都是訴訟制度層面的完善問題,是工作機制或者說訴訟法律制度的完善問題,不涉及司法管理體制,不涉及公檢法三機關的憲法定位調整。
  要進一步拓寬司法公開的深度和廣度。隨著司法公開進程不斷推進,人民群眾尤其是案件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的需求也將“水漲船高”。為了進一步將司法公開工作推向深入,人民法院應當進一步豐富司法公開的內容,由形式公開不斷深化為實質公開,尤其要逐漸公開一些案件辦理過程中的重要節點。在裁判文書普遍上網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裁判文書說理,並將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過程及不同意見在裁判文書中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出來。在基礎審判流程信息全部公開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審限公開。
  徐崇利(廈門大學法學院院長):在落實四中全會決定,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法律人應該以更加務實的態度,更加清醒的頭腦扎實開展工作。對此次司法改革工作要有一個準確的理解和定位,不能過分誇大法治的功能,大包大攬本應由政治及行政領域解決的問題。因為法治只能管住國家、社會治理的底線,而無法解決國家、社會治理的全部問題。如果把國家、社會治理以及政治體制改革的問題,過多地扛在法治建設及司法改革的肩上,將會成為法治建設及司法改革無法承受之重。政治、行政與法治構成不同的領域,各自都有其邊界,我們講依法治國,不能搞出一個法治“萬能論”,否則,法治建設及司法改革就不可能達到目的。
  賈宇(西北政法大學校長):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要做到這一點,改進法院的立案工作,依法受理各類案件就很有必要。法院要嚴格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能,牢固樹立權利保護理念,認真落實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
  要積極探索非直接利害關係人提起污染環境、食品安全侵權等的公益訴訟立案制度。公益訴訟與一般的民事案件具有很大差異,即案件的受害人數往往眾多、侵權人往往勢力強大、侵權行為往往較為隱蔽、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證明起來較為困難。出於取證難、訴訟成本高、訴訟周期長、訴訟難度大等種種原因,個人即便是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侵權的受害人,也往往不願意去法院提起訴訟。針對這一現狀,建議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等途徑,試點非直接利害關係人提起環境污染等公益訴訟的立案制度,制定鼓勵公益訴訟的政策,保障廣大民眾的社會和經濟權利;擴大訴訟代表資格,探索規定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為了公共利益也可以提起環境污染、食品安全公益訴訟。
  法院在公益訴訟方面要更多奉行法官職權主義傾向,即在公益訴訟中,案件的受理、審理、調查取證等,都由法官主導。在調查取證上,借鑒調查委員會制度,即在特定案件中,法院可以成立調查委員會,由法官、法學專家、記者、律師、相關領域的自然科學家以及社會學家等組成。調查委員會向法院出具的詳細調查報告,可以作為環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公益訴訟案件的初步證據。
  三、加強案例指導,促進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李友根(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意義非常重大。建議建立最高法院案例自動成為指導性案例的機制,將大部分最高法院指導性較強的案例直接轉化為指導性案例。最高法院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審理的案件很多都具有重大性、典型性、指導性,將這些案例轉化為指導性案例不僅可行,而且必要。最高法院已經發佈的7批31個指導性案例中,不乏最高法院自行審判的案件,例如第20號指導性案例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發佈後效果很好。
  為充分體現指導性案例的特點及其與司法解決的區別,建議將指導性案例的核心內容界定為基於案件法律事實的法律論證過程,而且建議不要對原裁判文書作過多裁剪。現有裁判文書公佈制度在大數據和統計研究支撐下,將對中國司法、中國法律、中國法治作出不可估量的貢獻,最高法院應當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將以往的裁判文書也予以公佈,從而建立起我國完整的案件資料庫。
  左海聰(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在涉外商事審判中,要實現國際統一實體法適用標準的統一,主要是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和發佈指導性案例的方法來實現。目前來看,涉外商事審判領域已經頒佈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這對於實現國際統一法適用標準的統一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於我國2010年才正式確立案例指導制度,涉外商事領域的指導性案件還很少。建議最高法院加大現有的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的工作力度,每年定期召開專家委員會會議,研究探討指導性案例制度的完善。在涉外商事審判領域加快指導性案例庫建設,可以以最高法院案例指導辦公室和專家委員會相關成員為主體,適當吸收一些資深法官和法學專家,對我國30餘年的涉外商事案件進行系統研究和梳理,選出50-100個指導性案例,為涉外商事審判提供有力指導,使其更好地服務於國家的開放型經濟發展和海洋發展戰略。
  四、完善法官錯案追究制和責任豁免制
  肖永平(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要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一目標,必須處理好保障裁判者獨立行使審判權與防範裁判者瀆職或濫用自由裁量權的關係。應該嚴格限定“錯案”的認定標準和範圍。“冤假錯案”只是社會學意義上的一般說法,我國現行法律對“冤案”和“假案”均沒有法律描述,只列舉了上級法院可以改判的一些情形,這些情形可以稱為“錯案”。《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規定以“故意和重大過失”為主觀要件來認定違法案件或重大差錯案件,嚴格限定了錯案範圍,這種思路是正確的,但對“錯案”的認定還應進一步限定、明確。對於程序、實體上存在瑕疵或錯誤的案件,如果通過二審、審監程序加以糾正而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認定為質量瑕疵案件,不必歸為錯案追究責任。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也需要考量法官是否存在牟取私利、有違中立地位的情形。
  要明確錯案責任追究的認定主體。建議由法官、檢察官、法學專家、仲裁員、立法工作者、律師、公證員、執法監督員、人民監督員等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組成錯案責任認定委員會認定錯案,並按照嚴格限定錯案責任標準認定法官責任。要明確錯案責任追究的啟動條件。現實可行的選擇是,根據法官的具體外在行為,如對法定訴訟程序的違反、中立地位的背離、當事人利益的損害等,評價其是否已喪失作為法官所必備的公信力、公正性,並以此為標準追究法官的責任。“錯案”的結果只是啟動這種責任追究的必要前提,而不是充分條件。應在法官法修改或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中規定法官責任豁免制度。
  建議結合正在推行的法官員額制和人財物省級法院統一管理機制,建立由來自法律共同體的多部門人員組成法官遴選委員會和法官懲戒委員會。
  五、落實幹預司法活動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馬懷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為落實這項制度,需要明確承擔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職能的相應機構和人員。
  首先,法官負有記錄的義務。如果案件承辦法官受到干預或有人打了招呼、批了“條子”,他就有責任將有關的干預、插手的情形和內容記錄下來,並且入捲,這些記錄可供律師查詢翻閱。
  其次,通報和責任追究應由上級黨委和紀委負責。因為只有上級黨委和紀委享有對干預司法活動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權力。建議由中央紀委、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聯合發文,要求各級紀委對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幹部予以責任追究和通報,同時要在具體制度中明確細化記錄、通報、責任追究的主體、條件、程序、範圍、對象等內容。
  再次,法院要明確規定任何人不能隨便打聽過問其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如果打聽過問也要記錄並實施責任追究,法院的監督系統負有通報和責任追究的義務;法官如果不做記錄,而所涉案件因為受到干預而錯判,法官要承擔責任。
  六、完善雙向交流機制,共同培養法治人才
  吳志攀(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健全政法部門與法學院校人員雙向交流機制等內容,為法學院校與人民法院之間通力合作提供了更為廣闊的舞臺。
  四中全會決定專門強調法治人才培養機制,這是很根本的。因為人才是一種十分重要的資源,再好的制度設計最終還是要靠人來執行。適應我國法治建設要求的人才,首先要有高尚的品格,要為人正直;其次要有專業素養,專業素養的形成離不開法學院校與政法部門的交流互動、共同培養。
  法學教育和研究要有中國主體性,要扎根中國大地。法學院校要深入挖掘司法實踐中的本土經驗,註意將其上升為理論和思想,並形成我們自己的理論體系。要高度重視目前存在的理論研究與審判實踐脫節的問題,鼓勵法官開展理論研究,鼓勵法官成為學者型法官、專家型法官,讓更多優秀法官到大學課堂上來展示他們的研究成果,同時讓更多法學院師生能夠將學習研究與司法實踐緊密結合起來。
  楊燦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要把四中全會提出的“健全政法部門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這一部署具體落實好,必須應進一步擴大雙向交流機制的人員數量和範圍。按照2013年幾個部門聯合發文的規定,雙向交流主要是從法律實務部門選聘千名左右的專家,到高校法學院系兼職或掛職任教,從高校法學專業選聘千名左右骨幹教師到法律實務部門兼職或掛職。但對於全國來說,這個數量並不大,可以考慮增加互聘人數。
  雙向交流機制的管理和協調機制亟待建立。如何統一協調不同層次、不同部門之間的交流機制,是目前教育部所不能獨任完成的,因此需要設立更高層級的協調機構,對其中的職業互動保障、職業互動激勵等配套性機制進行構建。
  雙向交流機制還需要法律實務部門的充分重視與介入。不論從我國法律人才培養的實際需要看,還是從域外各國法律人才培養的經驗來說,法律人才培養不單是法學院校的工作。過去一段時間,法學院校顯然表現得更為積極主動,法律實務部門對提供實踐基地、參與法律診所建設、指派實踐教師等工作往往比較被動。需要推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法律的進一步修改完善,制定實施細則來逐步改變這一現狀,讓法律實務部門更加主動參與對法律人才的教育培養。
  (原標題:凝聚智慧和力量 推進法院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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